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
市属中小学: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十项优惠政策的通知》(巴政办[2007]97号)精神,为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维护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提高我市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校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少年及残疾人员子女就学问题,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狠抓落实,并加大对《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及残疾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二、各校应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员子女免收学费、杂费和课本费,要在学习、生活上关心、关爱残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保证优先招收残疾学生入学,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各种扶贫助学金。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员子女入学。
三、各校在每学期开学初对辖区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摸底统计,并将名单报送至市教育局教育科111室,联系人:侯建祝,联系电话:2168237。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