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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评估指标体系是根据2004年元月地委扩大会议签署的关于《和田地区县(市)教育工作目标责任状》考核工作要求制定的。
二、为在对各县(市)落实教育工作责任,实现教育工作目标进行评估中,本评估指标体系力求通过实事求是,具体深入,准确客观的评估,对各县(市)教育工作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为便于评估操作,本指标体系对各项指标进行了细分和量化,并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评估检查标准和核实办法。
四、地委扩大会议签署的关于《和田地区县(市)教育工作目标责任状》量化考核总赋分为40分,为方便评估考核,我们在本评估指标体系中将其分解为百分制进行评估考核,并在总结时还原为40分制进行反馈。
五、本评估指标体系中C10、C12、C13、C15、C16、C21、C25、C27、C28、C30作为硬性指标,将先行核查,其中如有一项未得满分, 其他各项指标将不予核查,评估成绩全项为“0”。
六、本评估指标除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相关指标内容必查外,其他各项指标的核查均以抽签方式定点进行。
七、不要求各县(市)进行自查,只要求提供确切材料。
八、根据各县(市)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量化考核得分情况,将划分为优、良、较好、中、差进行总结反馈,其中39—40分为优,36—38分为良,30—35分为较好,21—29分为中,20分以下为差。
九、在检查评估中若发现有隐瞒、漏报、伪造现象,将报地委、行署,予以严肃追究。
十、本评估指标体系由行署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