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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新闻来源:  作者:  添加日期:2006-11-11 18:39:07  添加到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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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城设字第466号
(1987年9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五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镇,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O(N一l)。
  注:
  1.180、20.1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 建筑没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梳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舍、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十四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十五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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