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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将加强对教育专项督查的管理
新闻来源:  作者:  添加日期:2006-11-11 18:33:19  添加到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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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是对教育进行监控的有效方式之一。为了加强专项督查的管理,充分发挥督查的效果与作用,教育部办公厅日前专门制订并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专项督导检查管理的意见》,对教育专项督导检查进行规范与管理。

  《意见》中明确,专项督导检查项目由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教育部年度工作要点确定,有关司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专项督导检查的内容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检查对象为省级人民政府,检查重点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凡在下年度需国家教育督导团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的司局,应在当年1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教育督导团提出申请。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查司局申请,拟订下年度专项督导检查项目,专项督导检查每年一般安排3项。

  《意见》中还对督查程序做了严格规定。首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自查。在专项督导检查前,教育部办公厅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发自查通知,指导、督促各地做好自查工作。其次是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抽查。国家教育督导团组成督查组进行抽查,督查组由国家督学、有关专家和联络员组成,并对督查组长进行培训。督查前1个月将向抽查的省份发出通知。督查结束后,将形成督导报告,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反馈督查情况。最后由国家教育督导团审定督导报告,并将在收到督导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督导意见书送达到被督导的省份,各省在接到报告3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国家教育督导团,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在此基础上形成督导公报,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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