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为“八不准”
(市教育局和教育工会于1997年11月10日颁布施行)
一、不准衣冠不整,奇装异服,浓妆艳抹,佩戴华丽饰物,着过分露、透、短服装。男不留长发,不戴戒指;女不染彩发。
二、不准在工作时间抽烟、喝酒、打牌、打麻将、挂BB机进课堂。
三、不准说粗话、脏话、开不健康的玩笑,在教室、校园里吃零食。
四、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五、不准训斥、指责、慢待学生家长。
六、不准利用职责之便向学生家长索取财务。
七、不准炒股、传销、到歌舞厅等地从事第二职业。
八、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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